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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營運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營運:一、營運管理手冊。二、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證文件。三、航空站內建築物,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
  2.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運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航空站基本資料。二、航空站地理位置圖。三、航空站空側手冊。四、航空站場站設施配置圖。五、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圖。六、配合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之作業程序。七、航空站四周噪音敏感地區資料。…
  3.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費新…
  4.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
  5.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4-1條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表報檢送民航局備查:一、營運表報。二、財務表報。三、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6.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站轉讓時,新經營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原航空站經營人轉讓同意書。二、營運管理手冊。三、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
  7.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航空站停止營運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停止營運。停止營運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逾六個月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廢止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前項…
  8.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站經營人解散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廢止原營運許可。航空站營運許可經廢止或撤銷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於營運許可廢止或撤銷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9.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事項。二、航空站相關事業在航空站用地內之投資審核、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三、航空站土地、場站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四、禁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
  10.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遵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及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航空站經營人應負責航空站區域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航…
  11.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0-1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建立並實施安全管理系統。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應清楚界定航空站經營人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
  12.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站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經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經營人限期改善。航空站經營人屆期未改善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經停止營…
  13.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航空站設施、設備之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與貨物及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民航局飛航服務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作業及維護所需場地。
  15.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營運之航空站及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1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非法劫持航空器。(二)毀壞使用中之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內劫持人質。(四)強行侵入航空器、航空站或航空設施場所。(五)為犯罪目的將危險物品或危安物品置入航空器或航空站內。(六)意圖致人死亡、重傷害或財產、環境之…
  1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航空站保安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法規依據及行政事項。二、作…
  1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4條 …航空保安意外事件之通報程序。十六、督導及考核。十七、配合作業航空站及其他起降場所之特別保安程序。十八、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四款乘客及其手提行李之保安,應包括確保被戒護人運送時,不致產生安全顧慮之適當措施及程序。租用航空器…
  1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5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依其作業之航空站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航空保安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2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2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2條 …使用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轉知起運國、過境國及目的地國之有關航空站作業單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載運經航警局核准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之其他人員,準用前二項規定。
  22.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保安控制人員。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或於每一作…
  2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1條 …安主管名單應報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航警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2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4條 …應變計畫處理,並即通知航警局;如航空器已起飛,另應即通報相關航空站及飛航管制單位。
  25.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
  2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警局應會同航空站經營人,訂定該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之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2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3條 …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及其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品…
  2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4條 …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航警局…
  2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5條 航警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保安訓練及考驗,並應每二年實施…
  3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6條 …業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