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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3 頁-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3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4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一、市地:2公分+0.3公分√S(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二、農地:4公分+1公分√S三、山地:8公分+2公分√S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5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圖上位置誤差不得超過零點三毫米。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6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一、市地:4公分+1公分√S+0.02公分M(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係地籍圖比例尺之分母)二、農地:8公分+2公分√S+0.02公分M三、山地:13公…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7條 戶地測量之圖廓橫長為四十公分,縱長為三十公分。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8條 戶地測量,應按全直轄市或縣(市)所劃定之段編定圖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依序編定圖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9條 …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3條 …點,自行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未能完成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協助指界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其自行指界,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埋設界標。土地所有權…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8條 地籍調查表應於戶地測量完竣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永久保存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9條 戶地測量以圖解法為之者,其作業方法如下:一、地籍調查。二、展繪基本控制點、圖根點。三、測量補助點。四、界址測量。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1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者,其已知點不敷需用時,得以平板儀採圖解交會法或圖解導線法,測量補助點。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4條 圖解法戶地測量應採光線法、導線法、半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施測。但採導線法或半導線法者,應隨時檢查並閉合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5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為之者,其作業方法如下:一、地籍調查。二、編定界址點號。三、界址測量。四、建立基本資料檔及展繪。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7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者,以光線法為主,並得視實地情形,採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或交會法等為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8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或都市計畫樁測量之成果觀測及計算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0條 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1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止。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2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成果,除依第九十條之規定展繪外,得以自動繪圖儀展繪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5條 宗地測量完竣應編列暫編地號,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內。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6條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以用立體測圖法為主,必要時得採正射投影法或糾正鑲嵌法。其作業方法如下:一、地籍調查。二、布設航測標。三、航空攝影。四、像片認點。五、實地控制測量。六、空中三角測量。七、界址點坐標測量。八、測圖或糾正鑲嵌…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19條 像片控制點每像對至少四點,以空中三角測量方法測定為原則。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0條 實地控制點之分布,得視空中三角測量之需要定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1條 平面控制測量,以基本控制測量方法實施,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及本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2條 高程控制測量採直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方法辦理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3條 空中三角測量採純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法、類比儀器(AnalogueInstrumen-t)航帶空中三角測量法或獨立像對空中三角測量法施行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4條 空中三角測量各像對之副點與翼點,應以立體轉點儀刺選圈註,並轉刺於鄰片上。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5條 空中三角測量應使用二等以上之精密航測儀器;其成果應配合量測及製圖精度之要求。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6條 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3條 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7條 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