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條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地區名稱。二、日期。三、氣候。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五、航高、航線及…
- 第117條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二、重疊不足,像…
- 第118條像片認點應詳細記載使用儀器,確認情況及作業時間、人員等資料。經確認之點位,應在像片上刺點圈註。
- 第119條像片控制點每像對至少四點,以空中三角測量方法測定為原則。
- 第120條實地控制點之分布,得視空中三角測量之需要定之。
- 第121條平面控制測量,以基本控制測量方法實施,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及本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之。
- 第123條空中三角測量採純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法、類比儀器(AnalogueInstrumen-t)航帶空中三角測量法或獨立像對空中三…
- 第124條空中三角測量各像對之副點與翼點,應以立體轉點儀刺選圈註,並轉刺於鄰片上。
- 第125條空中三角測量應使用二等以上之精密航測儀器;其成果應配合量測及製圖精度之要求。
- 第126條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第127條測得之界址坐標須展開於原圖紙上,其點位誤差應在圖上零點二毫米以內。一宗土地之相鄰界點,應連接成界址線。
- 第128條採糾正鑲嵌法時,應根據航攝底片與控制點,用糾正儀糾正為適當比例尺之照片,並鑲嵌成圖、劃分圖廓或採圖解法,直接製成原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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