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66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9條 …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0條 …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法院為選出足額…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1條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一、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二、未依本法規定宣誓。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6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法院認前項聲請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解任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一、宣示判決。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0條 …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1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2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4條 …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6條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式及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準備程序,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之。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適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0條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6條 審判長於前條第一項之程序後,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下列事項:一、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五、審判期…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7條 審判期日,國民法官有缺額者,不得審判。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9條 …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前項之決定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0條 …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一、待證事實。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3條 …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4條 …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5條 …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6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0條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2條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3條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有關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5條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6條 …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