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38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四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一、宣示判決。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