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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9 頁- 行政水利法 第82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
- 行政水利法 第83-4條 …管機關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逕流分擔計畫內…
- 行政水利法 第83-5條 …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水利法 第86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2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
- 行政水利法 第92-2條 …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列方式之一替代之:一、取用廢(污)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二、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之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其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義務。開發單位經評估前項替代方式仍無法…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5條 …評估水源供應條件、產業用水特性、開發單位節水成效、鄰近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再生水廠建設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視個案情形審議決定之,其比率應低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區域排水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天然通航水道,不包括該水道曾經施以渠化或其他增加通航便利之工事者。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水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原水權人或他人得再利用,並應依本法辦理水權登記。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理緊急處置使水道防護恢復至無影響安全之虞所需之期間。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所稱水道沙洲灘地,指凡與水流宣洩或洪水停瀦有礙,經禁止或限制使用之地區,包括湖沼、河口之海埔地與三角洲及指定之洩洪區。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本法第八十二條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用地範圍線,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受益費,指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化或隧道工程範圍。2.屬既有公路上方之高架化範圍。3.屬橫跨水道、海域且其排水採直排入水道或海域內之高架化範圍。(二)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屬水域空間範圍。四、屬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樣態,或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線狀之…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4條 …業提出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經評估可行後,應就申請標的下水道系統可申請取用之廢(污)水或放流水量,公告一個月至三個月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期滿各申請案併同審查。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5條 …地點及土地取得使用之方式。三、預計使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下水道系統名稱及使用水量。四、預計供水範圍及供水對象使用意向書。五、財務計畫可行性評估。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辦主體…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7條 …管機關為審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並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階段申請,應於公告期間屆滿…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5條 …如下: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二、開發案之說明。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4條 …之系統再生水。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5條 …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8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一、再生水開發…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令再生水經營業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為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