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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3條 …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6條 …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前項受託者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4條 …、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與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他國際開發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提升援助綜效。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發展策略執行及監督機制。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合會委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合會委託辦理符合前條目的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7條 …法人以提供授信保證方式,協助赴友邦投資之我國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0條 …、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前項合作對象有損害我國國家或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應立即停止合作,並視其情形要求賠償…
  9.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1條 …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
  10.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2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11.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5條 …送外交部保存。條約之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須存放國外機構者,主辦機關應將該文書依前項規定方式製作影印本,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電腦網站,並彙整正本及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影…
  12.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8條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
  13.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我國政府於無邦交國家設置之駐外機構或依法令授權委託處理涉外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交部指定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二條所稱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14.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2條 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及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
  16.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3條 駐外機構館長為政府派於該國(地、組織)之最高代表,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17.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4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18.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6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駐外機構配屬機構之設置、調整、裁撤及人員配置之增減,應事先會商外交部,並由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19.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7條 各機關依本通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駐外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於洽商或知會外交部後,應由外交部給予適當名義或同意以本職職稱對外。
  20.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8條 …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
  21.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9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館長提供評擬意見後,報由外交部函轉各原派機關辦理評擬,並經各該機關之考績委員會初核後,送其機關首長覆核。各機關辦理前項作業,其核定結果與館長評擬意見不同,…
  22.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0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受館長之平時考核,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核後,送原派機關參考。軍情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
  23.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1條 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之涉外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其配屬該駐外機構之人員;各機關駐外人員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陳外交部。前項政策性涉外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
  24.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2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經辦之重要工作及資訊,應隨時陳報所屬駐外機構或業務所屬轄區駐外機構館長。但軍情機關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適時陳報之。駐外機構館長應適時適度提供相關資訊予所配屬之各機關駐外人員參考運用,並於必要時統籌協調分工…
  25.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3條 駐外機構館務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館長擔任主席,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均應出席;主席並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按月提報外交部備查,並按業務之性質及其機敏性,視情形分送與…
  26.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4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職務;副館長亦未派定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27.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6條 …職務等級辦理;未訂有駐外編制表之機關,應訂定其機關職務與駐外機構職務之職級對照表,專案報經外交部核准後,據以辦理。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陞遷、待遇及福利有明顯差異時,外交部得協調相關機關予以調整。
  28.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7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應與所屬駐外機構合署辦公。但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或因駐外機構辦公空間有限未能容納所有人員,經洽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8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30.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9條 外交部為協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事項,得不定期召集相關機關舉行協調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