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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5條 …理下列事項時,應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投資事業、被投資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方、投資方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及受理銀行:一、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二、依第…
  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投資產業項目及支出金額之審認。二、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及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情形…
  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7條 投資方依第八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完成證明後,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6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8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一、經濟…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9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1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3條 …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
  16.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17.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一、現金。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七、…
  18.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5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
  19.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四、侵害智慧財產權。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六、破壞國家形象。
  20.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經核准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投資者,尚未實行之投資於期限屆滿時,其核准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展。
  21.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8條 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9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3.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24.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25.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2條 …。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26.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3條 …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27.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28.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9.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30.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7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第一項禁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