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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3條 …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算結果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最低實收資本額。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
  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之整體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據。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八、傳…
  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係指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以有線傳輸媒介連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以光或電子方式進行傳輸之設備。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6條 …由系統經營者申請審驗者,系統經營者應協助辦理其抽驗作業。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分級訂有不同施行日期或技術規範測試項目修正時,系統經營者於該合格標準施行日期前或技術規範修正施行日前取得審驗合格之終端設…
  1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其經營地區之範圍內,向其訂戶推廣以全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規劃。前項所稱之數位化技術,應符合本法第七條…
  1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施。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1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戶一至二臺數位機上盒;第三臺以上數位機上盒之收費方式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機上盒收費方式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考量當地訂戶之收視需求提出有利於數位轉換之優惠措施。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連接系統之數位機上盒,應經國內…
  14.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2條 …統接收主臺節目,同時將其轉播之電臺。四、共同鐵塔:指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臺共同附掛發射天線之鐵塔。五、無線廣播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調變訊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之電臺。依調變方式分為調幅廣播電臺、調頻廣播電臺。六、無線…
  16.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3條 申請設置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依廣播電視法取得籌設許可及頻率核配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後,始得設置電臺:一、設置核准證明申請書。二、電臺設備說明書及數量。其說明…
  17.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4條 無線廣播電臺之天線鐵塔設置位置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或指定之廣播服務區。二以上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與其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通信之電臺使用同一共同鐵塔或同一共同基地場所,無線廣播電臺並使用指向性天線,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干擾…
  18.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6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營運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換發電臺執照。前項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電臺所屬機關或法人名稱。三、核…
  19.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9條 各類電臺發射機發射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規定如下:一、調幅廣播電臺:(一)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發射功率為3kW以下,於距發射天線半徑四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500μV/m或54dBμV/m,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
  20.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0條 無線廣播電臺干擾保護規定如下:一、調幅廣播電臺:(一)同頻(頻率間距0千赫(kHz)):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2000μV/m或66dBμV/m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100μV/m;既設電臺電場強度100μV/…
  21.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1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置合格之電臺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
  22.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2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
  23.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4條 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核准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利用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須符合以下規定:一、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且不…
  24.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5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功能,並避免妨礙或干擾合法之通信工作。
  25.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6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26.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7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執照或籌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未獲准換發或換發後廢止部分頻率使用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全部或部分頻率之電臺執照及所核配頻率,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
  27.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8條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28.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9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電臺機房應與其他非通訊傳播事業之機房與設備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之門禁管理。前項之門禁管理,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或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或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一項電臺機房,除…
  29.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20條 …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
  30.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21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委託具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