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2條 法規: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第12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