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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00 頁-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3條 …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二、特勤人員:指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4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5條 …、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一、服役期間。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6條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2條 …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3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4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致全失能、…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5條 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應通過安全查核並完成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及認證,始得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6條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前項保險之死亡、失能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3條 …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前項納入編組執行特種勤務之人員,於特種勤務生效時起,於特種勤務職權內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依特種勤務條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6條 …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列)席。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7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8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9條 特勤人員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該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10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二、各部會首長。三、政務委員。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3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9條 …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0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4條 …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2條 …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畢業,或其他學系、研究所畢業且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每學…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9條 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所屬機關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 行政反滲透法 第4條 …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反滲透法 第7條 …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