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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儲值款項應等值計入儲值金額。發行機構對重覆加值式電子票證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對拋棄式電子票證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電子票證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
  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發行機構不得就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提供持卡人信用額度,或於持卡人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不在此限。發行機構應…
  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款項移轉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發行機構於辦理記名作業就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應保存至與持卡人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二、發行機構應留存電子票證款項移轉至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含轉帳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加值之電子票證,以記名式為限。二、約定連結之存款帳戶,其所有人以持卡人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為限。發行機構…
  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二、發行機構應訂定以信用卡進行加值之每筆限額,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三、對於以信用卡加值之款項,不得進行中途贖回或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
  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應先檢具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記名作業,並確認持卡人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二、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支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
  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且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主管審核。
  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發行機構如有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1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行機構依前條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前項交付信託之款項,除下列方式外,不得動用:一、持卡人要求返還款項。二、信託財產之運用。三、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
  1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九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收取之款項,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九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發…
  1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交付信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信託業就信託財產定期之結算結果未達發行機構應交付信託之餘額者,發行機構應依信託業之通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二、信託業就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
  1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
  1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1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專戶。非銀行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
  1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發行機構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發行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發行機構就自…
  1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1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申請增加辦理其他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業務緣起。二、辦理業務之適法性分析。三、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四、業務章程、…
  1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
  1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面對面或非面對面)、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及銷售商品之風險性,建立特約機構審核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稽核管理及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且針對非面對面交易模式之高風險特約機…
  2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發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組織章程、與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如有董事…
  2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將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持卡人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一、無記名式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作業。二、電子票證加值作業。三、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
  2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
  2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
  25.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26.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境外基金。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五、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八、金融債券。…
  27.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五、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七、台灣存託憑證。八…
  28.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三、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四、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五、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29.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4條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投資型…
  30.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三、保險人於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四、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