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