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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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