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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2.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3.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4.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2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5.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6.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籌集資金,興築湘、黔、川、桂等幹路,及補助平綏、正太、隴海、膠濟等路,展長舊有路線,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
  7.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債票分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8.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鐵道部部長會同簽字發行。
  9.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10.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3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
  11.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4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12.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3.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0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營業項目: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須檢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二、變更負責人…
  15.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1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16.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2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
  17.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3條 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18.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4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
  19.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5條 菸酒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菸酒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0.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6條 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21.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
  22.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23.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24.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5.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條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
  27.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0條 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
  28.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1條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
  29.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2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30.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3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產品種類。三、資本總額。四、總機構所在地。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六、負責人姓名。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