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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5條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5條
法規: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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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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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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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
第10條
本公債債票分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第11條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鐵道部部長會同簽字發行。
第12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13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
第14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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