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8 / 200 頁
  1.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三、民營鐵路運輸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
  2.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得予補貼業者經營路(航)線之資本設備投資,包含該路(航)線之運具、場站、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項目。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
  3.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1條 …)線補貼分配比率得依下列條件審定:一、路(航)線營運績效:指經營環境、經營效率或載客情形等。二、營運損益:指業者本業損益、業外損益情形等。三、業者經營管理:指評鑑成果、肇事幅度與頻率、違規營業紀錄等。四、資本設備投資:指…
  4.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2條 …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
  5.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3條 針對無現營業者或現營業者無繼續經營意願之特殊服務性路(航)線,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特殊服務性、偏遠、離島或往來東部地區之路(航)線之營運業者。業者依前項規定參與遴選,應提出營運計畫、…
  6.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9條 …(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二、載客小船經營業:屬於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政府負擔;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7.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
  8.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公路經營業之申請、核准、施工及收費期間之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由省(市)政府分別定之。前項權責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協調決定之。
  9.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況及其經濟價值。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
  10.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經前條公告,亦得依照全國公路路線系統,自行選擇路線,申請立案經營。
  11.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
  12.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路經營業為興建公路工程所需之土地,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其費用由公路經營負擔,並得併入工程費計算。
  13.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
  14.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路經營業辦理各項修建工程,應公開招標,其施工預算書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15.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如其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不得經營。
  16.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二、消防車、救護車。三、警備車、偵防車。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五、…
  17.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受益額。
  18.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三、工程費總投資額。四…
  19.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實支情形核定。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收費…
  20.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公路經營業已屆核定收費年限,尚未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收費年限。
  21.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公路經營業得視所經營之收費公路狀況,將公路分段收費,並得視通行車輛需要,採用往返一次收費。
  22.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前一個月,在收費處所公告左列事項,方得收費:一、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二、各類車輛收費額。三、免費車輛種類。四、其他有關事項。
  23.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就左列事項對公路經營業予以獎助:一、代為測量設計及工程技術上之協助。二、給予經營該路線汽車運輸業之優先權。三、購買重要工程器材之協助。四、遇有重大災害給予人力物力上之協助。五、核貸公路建設專款。六、其他依法…
  24.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公路經營業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拒絕車輛通行:一、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二、阻礙其他汽車通行者。三、使路面、橋樑、隧道等發生損害之虞者。
  25.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二、不符合該地區交通之需要者。三、影響交通安全者。
  26.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繼續收…
  27.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
  28.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路經營業所修建之公路、隧道、橋樑、停車場、服務站發生災害時,應儘速搶修通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
  29.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經營業收費票證,應於使用前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證驗章,無驗訖章者,不得使用。
  30.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經營業於開始收費前,應將收費站之設置及收費人員配備情形,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