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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2.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五年內參加六十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相關植物保護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農藥管理人員之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
  3.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管理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原件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管理人員應…
  4.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管理人員執行下列業務,應於所登錄之農藥販賣業者營業處所為之:一、提供農藥管理、販賣、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之諮詢。二、管理農藥販賣場所之安全及防護。三、確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六款所定備置簿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記之內…
  5.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藥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一、農藥管理人員因執行業務不當,致農藥販賣業者之販賣業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六條所定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偽農藥。…
  6.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者,或本辦法施行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現職農藥管理人員,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一、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
  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條 …釋示及執行。三、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四、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五、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之督導。六、全國性農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七、農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八、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
  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0條 …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10.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
  1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4條 …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1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
  1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2條 …辦法中有關農藥檢查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拒絕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具切結保管規定。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
  1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3-1條 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17.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5條 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前項檢查,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由其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員陪同檢…
  18.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6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前項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者,農藥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19.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7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農藥檢查時,樣品需經檢驗或鑑定者,應抽取同批號樣品二份,會同農藥業者之陪同人員簽封,並由檢查人員編列密碼;其中一份由主管機關留存,另一份應於十日內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或鑑定。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5條 …訴訟案件之協辦與業務相關法規之彙編及印行。六、本署業務宣導與人員專業培訓之規劃、辦理及評估。七、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3條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3條 …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6條 …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2條 …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3條 …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