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