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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1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2條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2條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3條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
第4條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5條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5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6條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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