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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 200 頁-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財政部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核貸未撥款部分應停止撥付,並由財政部依借款契約約定辦理及停…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辦理,且委託契約訂有期限者,適用至契約期滿為止。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未訂有期限,公庫代理銀行符合第三條基本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增訂代理期限。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1條 政府為加速經濟或社會發展,經由政府及其所屬事業或營業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承借人或保證人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民營開發金融機構或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1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0條 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署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國庫總庫轉發各國庫經辦行存驗。前項印鑑須更換時,應敘明理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號碼,併同新印鑑卡及新印鑑啟用之起號號碼,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印鑑遇有喪失時…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庫經辦行留存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送新印鑑卡,原印鑑卡予以註銷後存查。國庫總庫留存之印鑑卡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新印鑑卡。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署簽發國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並於簽發後將國庫支票相關資料傳送國庫總庫。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署應按日將簽發國庫支票情形,編製簽發國庫支票清單備查。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5條 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國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時,本署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之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手續並登記於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後,將該支票打洞作廢,且通知國庫總庫。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6條 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7條 國庫支票得於按規定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依背書而轉讓。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國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者,仍應依法存入公庫。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或其他相關註記,並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國庫總庫應按日將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連線傳送本署核對調節。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1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1條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有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情事,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如原編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