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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擴充,指機構總樓地板面積擴增。床數增設而機構總樓地板面積未擴增者,非屬前項之擴充。
  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其場所標示其名稱、機構類別及服務內容時,以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者為限。
  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醫療機構訂定之醫療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事照護服務需要之轉介機制。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
  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至長照機構執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之長照服務,提供各類型資源之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並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
  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4條 …建。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長照服務網區地域範圍,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第一項長照服務網區及前項資源過剩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5條 …縣(市)政府。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6條 …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八、科技與…
  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9條 …填具事蹟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其負責人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第一項計畫、經費需求表、事蹟表之內容與格式、獎助區域、項…
  1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10條 …表,辦理獎助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1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同質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之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間之合併。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三、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
  1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
  1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1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5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1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6條 …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背景說明。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三、合併後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產生機制。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影響評估…
  1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7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自許可合併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合併之許可。
  1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一、主…
  1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9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許可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權利及義務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合併前之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商定後,並應通知所有勞工。受前項通知留用之勞工,應於受通…
  2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0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經各該社員總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組織章程規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者,依其章程規…
  2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1條 前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於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登記:一、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函。二、組織章程。三、合…
  2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2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準用第六條、第九條至前條規定。
  2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2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2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5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6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2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7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其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8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
  3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9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機構,其相互間之財務及會計帳務應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