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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四、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
  2.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8條 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議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調查分析,認有進行解體調查之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解體調查;其調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解體調查範圍及目的。二、解體調查方法及保護保全措施…
  3.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9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
  4.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0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
  5.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1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
  6.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7.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4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
  8.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8條 …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
  9.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9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10.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三、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五、防盜、防災、保險。六、緊急應變計畫。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
  11.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
  12. 行政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
  13.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10-1條 …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
  14.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1條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
  15.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4條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
  16.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之服務費用。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
  17.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11條 …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
  18.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第1條 為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輻射設施,執行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提昇我國科學研究之水準及國際地位,特設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19.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條 為因應國家未來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環境,有效利用共同實驗研究設施,推動尖端科技研究,以提昇科技研究水準,培育優秀人才,特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2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條 …,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
  21.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四、清運者:指產生者、再生利用者、合法運輸業或領…
  23.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以下簡稱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會或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二、園區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園區事業申請…
  24.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清運。
  25.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其他法規…
  26. 行政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
  27. 行政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7條 …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約定機關為著作人,或由機關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
  2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休閒娛樂活動等相關權益、漁業權及原住民族文化、祭儀或符合永續利用之自用行為。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以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為其檢討基準。
  29.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
  30.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