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9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