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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辦理古蹟修復之工作報告書,除特殊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竣工後,提出期末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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