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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 200 頁-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56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0條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內容如下:一、社區定點用餐服務。二、視服務對象需求,提供個別性飲食。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1條 社區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2條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3條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服務紀錄。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八款所稱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內容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5條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6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責督導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7條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及其住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一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二、置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三、健康檢查合格。四、住所之設施設備:(一)提供受照顧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8條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9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個案紀錄。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76條 法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二、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提供服務。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86條 休閒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三、觀光產業。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6條 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一、機構式物理治療:(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二、機構式職能治療:(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6條 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
- 行政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老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足以證明老人身分之證件,享受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優待。
- 行政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配合辦理。
- 行政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規定籌設完竣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三、建築物竣工圖。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五、財產清冊…
- 行政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業…
-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所稱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監護人、實際照顧身心障礙者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條 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個人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設備及人員外,應依本辦法規定配置獨立空間及人員。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6條 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6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內容如下:一、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二、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三、定向行動訓練及資訊溝通訓練。四、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能力培養。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6條 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