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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6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
  2.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16條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一、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二、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三、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四、精卵互贈。五、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六、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
  3.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26條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4.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36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5. 行政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大型戶外活動場地,緊鄰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且可資使用者,得免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6.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6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7.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二、生育之諮詢。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
  8.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擬具計畫書,載明經費項目及金額。依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用。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罕見疾病防治之專用設備購置費用。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主辦學術交流之會議…
  9.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10.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6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11.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6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
  12.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6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3.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罕見疾病人口之變遷資料,納入衛生統計。
  14. 行政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6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有宿舍者,不得以當事人為油症患者為唯一理由,拒絕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對待。
  15. 行政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者,應自行委任在受訴法院登錄之律師。
  16. 行政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17. 行政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優生保健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優生保健法 第16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21. 行政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6條 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二、全國性、省級立案…
  22. 行政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法院訂定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安置機構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
  23. 行政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6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四、確認送出。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
  24. 行政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6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25.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6條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三、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
  26.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條 居家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一、居家照護。二、居家營養。三、居家呼吸治療。四、居家安寧療護。五、居家藥事照護。六、其他居家式醫護服務。
  27.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6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8.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26條 緊急救援服務內容如下: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處理單位之聯繫。二、救護車緊急救護之聯繫。三、緊急聯絡人之通知。
  29.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6條 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相關服務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30.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6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