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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 200 頁-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
-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
- 行政行政罰法 第1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 行政行政罰法 第15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 行政行政罰法 第31條 …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 行政行政罰法 第33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 行政行政罰法 第35條 …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
- 行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其經調任其他職務滿二年後,再調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另行計算,但轉任司法行政職務者,其回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
-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3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 行政信託法 第26條 …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 行政信託法 第36條 …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
- 行政信託法 第54條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行政信託法 第55條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 行政信託法 第56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行政信託法 第58條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檢察官(以下簡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職務…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內,已辦…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一、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於本法施行前受停止…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7條 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未達良好。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應評定為未達良好: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二、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三、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以…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9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設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但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者,得不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掌如下:一、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事項。二、審議機關首長提交之職務評定復議案或徵詢意見事項。三、初評…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0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審議職務評定議案時,應將平時考評紀錄、職務評定表、職務評定清冊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職務評定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首長覆評。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1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二、出席委員姓名。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七、…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準確客觀評定:一、評擬: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依職務評定表之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3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法務部報…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4條 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法務部核定之日起執行。職務評定之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者,亦…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5條 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
-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