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5 / 200 頁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位預算,專款專用;其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二、日間活動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休閒活動服務。八、社交活…
  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式辦理之。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照護等業務。
  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四、執業之社會工作師。五、學校之社會工作人員。
  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6.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2條 …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提供適當之場地及服務窗口,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
  7.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3條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8.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4條 …心障礙者鑑定表。三、申請人應持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前往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但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鑑定者,不在此限。四、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應依本法…
  9.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申請於非戶籍所在地之鑑定機構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者,應於鑑定七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
  10.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1.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
  12.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
  13.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諮詢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規劃、研究、諮詢及協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14.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專家。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前項各款委員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款、第四款代表之遴聘,得由相關團體或機構輪流擔任。
  15.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
  16.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1條 接受評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評鑑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止,經主管…
  17.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前項機構改善期限屆至後,由主辦評鑑機關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或因可…
  18.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於該機構限期改善完成前加強輔導、查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輔導事宜。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停辦之機構,於申請復業並經主管機關審核…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戶政事務所。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六、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七、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前項各機關(構)、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提…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三、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四、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五、其他安置機構。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執業之社會工作師。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2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發現接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與其交付安置之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機構間發生失調情形者,應協調處理之;其不能適應生活者,應另行安置之。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2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六項所稱資格證明文件,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之證明。
  2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2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負責人:(一)公立機構:該機構首長。(二)公辦民營機構:契約書所載之廠商負責人。(三)私立機構:1.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向…
  2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2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機構現職人員名冊,報機構主管機關查詢現職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
  3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機構人員經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擔任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