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