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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6條 …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
  2.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要求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得向相關機關(構)請求提供氣候、地…
  3.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21條 …書。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
  4.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29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農業保險者,其農業保險專戶於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成立前之結餘款,應於該財團法人成立之日起算二年內,轉入該財團法人。
  5. 行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1條 …抵保險費。前項補助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6. 行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
  7. 行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6條 …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農險基金墊撥之補助,因無效、撤銷或廢止,致主管機關核定金額低於墊撥金額時,其差額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但有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或變更,致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之情形…
  8. 行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7-1條 …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9.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75條 農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除職業災害補償、資遣、撫卹準備金及總幹事退休金之動支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不得動支。
  10.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成立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並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
  11.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5-2條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三、本作業基金撥繳之費用本息。四、優存利息。五、遺族一次撫卹金。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退休農田水利事業人員…
  12.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6條 …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
  13.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傷病致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而辦理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
  14.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3條 …付費用五年以上,非因案被免職或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本作業基金撥繳之費用本息。經依前項規定領回費用者,嗣後再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以領取退休金。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農田水利會改制前辦理退休、資遣或於…
  15.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5條 …員加給百分之十。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1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4條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17.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5條 …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18.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8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19.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2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二、基金運用之收益。三、其他收入。
  20.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3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4條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2.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5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6條 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24.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7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25.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8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洩漏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26.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9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需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27.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0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2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列入總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2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計畫及基金預(決)算等,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核,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