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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運用之收益,其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二、前條第二款之財源及其孳息、運用之收益,其用途以支應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三、支應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
  2.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2條 …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
  3.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4條 …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
  4.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並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5.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6.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終了一個月內彙總向本會申報外,其餘各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7.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4條 …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8.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5條 …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
  9.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八、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九、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及處分。十、監督及輔導資金運用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十一、必要時,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十二、列席董事會、股東會…
  10.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運用收益。六、其他收入。安定基金之應支出款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餘人事、專案研究、辦理宣導及其他行政業務必要之費用,由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平均分攤。
  11.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於限期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繼續命其限期改正,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2.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得視需要委託具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或適當之機構協助處理。安定基金應訂定前項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之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
  13.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評議委員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評議委員應…
  14.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8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評議委員應於評議程序完畢後,返還於爭議處理機構。
  15.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9條 評議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評議程序,以避免拖延評議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16.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0條 評議委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17.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1條 …特定評議委員應予迴避或評議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評議委員及當事人。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評議委員過半數…
  18.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2條 …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項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前項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19.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3條 …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20.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4條 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五條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對應不受理評議之申請案,應註明不受理原因並移送評…
  21.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5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
  22.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6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核。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
  23.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8條 評議決定,除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所稱受理評議申請之日,其起算如下:一、無補正情形者,自爭議…
  24.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對於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評議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評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設置專卷,至少保存五年:一、當事人雙方之…
  25.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1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26.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2條 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評議之。
  27.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3條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
  28.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4條 …職務五年以上。二、曾任金融服務業、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或金融爭議處理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十年以上…
  29.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7條 …他方法公告之。受指定之法人應於受指定日期之翌日起七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立案,並於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之受理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9條 …金融消費者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