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2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評議程序 第22條 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評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