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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 90 頁-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1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3-1條 …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51條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54條 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前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57條 …人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2條 …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3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4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1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9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選定或指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1條 …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2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3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4條 除有前條第三項之裁定外,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5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9條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4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4-1條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亦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2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3條 …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4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5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7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9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0條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4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0條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1條 …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