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5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證據 第151條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