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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 174 頁-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0條 …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2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6條 …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澳學生入學…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7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9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2條 …畢業,修滿教育學分,並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臨床工作,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3條 …業取得碩、博士學位,並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臨床工作,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
-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7條 …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應依臺灣地區教育宗旨、各級學校教育目標及現行學制,以與臺灣地區教育銜接。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主管機關為本部;本部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商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本部審查。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其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本部同意籌設後,應設董事會。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董事會成立後,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並俟籌設工作完備,由董事長提出下列文件,報本部備案:一、校地、校產、圖書及設備清冊。二、學校組織規程、教職員額編制、來源及擬聘師資清冊。三、擬聘校長履歷表、資格證件…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長、師資、課程與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備案。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設備,比照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臺灣地區各級學校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學籍資料,應切實記錄,並永久保存;其學籍之管理規章,由學校參照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之臺灣地區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