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0條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