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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
  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
  3.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4條 …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
  4.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5條 …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5.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2-1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7.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並追究其責任。
  8.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行清運。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
  9. 行政營造業法 第3條 …業務。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
  10. 行政營造業法 第4條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11. 行政營造業法 第5條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
  12. 行政營造業法 第13條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四、營業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
  13. 行政營造業法 第14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4. 行政營造業法 第15條 …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一、申請書。二、原許可證件。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
  15. 行政營造業法 第52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16. 行政營造業法 第54條 …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前…
  17. 行政營造業法 第5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四、自…
  18. 行政營造業法 第56條 …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19. 行政營造業法 第66條 …目之廠商,則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為之。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
  20. 行政營造業法 第69條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本法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晉升等級之…
  21.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
  22.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3.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24.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5.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0條 …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26.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4條 …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前項審查許可條件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未訂定實施者,直轄市、縣…
  27.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3條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
  28.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6條 …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同意文件。四、…
  29.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7條 …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前條第三項實施者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但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其因國家…
  30.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