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14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 第14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