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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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