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業營造業應具下列條件:一、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前項第一款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人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