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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200 頁-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組織,除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以銀行與政府為限。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服務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七、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處理程序及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八、作業手冊(包括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方式;資訊錯誤、毀損…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文件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開始營業日期。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下列事項有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公司章程。二、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三、內部控制制度。四、內部稽核制度。五、會員規約。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七、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確保其保密與安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於信用資料應負責正確之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程序;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為落實資訊保密與安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其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應定期檢討與改進,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其會員金融機構間應訂立會員規約,並應於會員規約中訂定違反…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為瞭解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業務及財務現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相關報…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三、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一)辦理信託業務,應對客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