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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188 頁-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2條 …設各種工場或農場。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3條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5條 對於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應施以教化,灌輸生活知識,啟發國民責任觀念。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6-1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7-1條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8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一、作業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0條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面責。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三、扣分。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前…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2條 受處分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者,應酌予卹金。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3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2條 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3條 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9條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2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3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4條 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5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6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7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8條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3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4條 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5條 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調查完畢後,應即決定受處分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本人。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6條 …:一、第四等。二、第三等。三、第二等。四、第一等。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7條 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8條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一、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二、教育成績:最高十六分。三、習藝成績:最高十六分。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9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二、操行:最高六分。三、學習:最高八分。四、作業:最高八分。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之態…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0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0-1條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核減之。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
-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3條 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