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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5條 …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但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加油站設施及土地所有權者,得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
  2.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經營之加油亭,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3.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1條 …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
  4.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5.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6.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
  7.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經營石油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一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8.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其審查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柴油批發業者,其審查費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
  9.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體、負責人或站名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申請變更設置中或經營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
  10. 行政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10條 本部與其他機關或人民合資經營之公司,本部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其代表本部股份之董事、監察人遴選事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11.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
  1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
  1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1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
  1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二、可間接歸屬者:可…
  1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
  1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
  18.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
  19.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
  20.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受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
  21.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2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
  2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2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2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2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
  28.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編製分離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其附註、附表:一、部門別綜合損益表。二、一般共同成本分攤表。三、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四、轉撥計價表。五、電業設備變動明細表。六、內部轉撥單位成本及毛利計算表。
  29.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業務部門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30.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