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條 法規: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附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經營之加油亭,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