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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8條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一人為之。
  2.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9條 因抵押權之移轉而申請登記者,如其移轉係因一部債權之讓與或代為清償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讓與或代為清償之債額。
  3.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0條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一、船舶之種類。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三、計畫之容量。四、建造地。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六、登記原…
  4.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1條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時,申請書內應記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付租時期、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記明。因轉租而申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申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檢具原出租人承諾字據。
  5.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2條 …有抵押權之登記者,其船籍港不屬於登記抵押權之主管機關管轄時,申請書內應附具登記抵押權之影本及登記抵押權權利人之承諾字據。
  6.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3條 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如共有關係因而消滅時,應申請註銷船舶經理人之登記。
  7.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8.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5條 …而登記義務人死亡時,應由登記權利人檢具登記義務人之死亡證明書申請註銷登記。
  9.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6條 登記權利人因登記義務人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為註銷登記之申請時,登記權利人得申請主管機關,酌定相當期間公告之;公告期滿後,得僅由登記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
  10.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7條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11.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8條 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申請人應檢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12.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59條 …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13.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0條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
  14.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1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一、轉籍:每十噸二元。二、銷籍:每十噸一元。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15.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2條 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郵費。
  16.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3條 申請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繳納閱覽費。
  17.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4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處理登記之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18.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
  19.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4條 …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20.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6條 …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21.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8條 …之陳報者。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七、未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八、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變更者。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
  22.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或大陸船舶運送業應委託…
  2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2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應檢附海運直航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經該局考量運量供需及運能平衡,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營運。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29.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7條 …國家重大政策需要。地上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前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得辦理續約。
  30.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0條 …建築房屋者不在此限。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下列情形者,得辦理續約:一、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二、積欠租金達半年。三、國家重大政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