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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101 頁- 司法公證法 第76條 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前項情形,其授權行為或授權書如未經公、認證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一、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二、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
- 司法公證法 第78條 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 司法公證法 第79條 …或輔助宣告之人。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 司法公證法 第81條 …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
- 司法公證法 第83條 …認。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 司法公證法 第84條 …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為前二項之記載時,公證人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公證人得代書姓名,…
- 司法公證法 第85條 …用他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 司法公證法 第87條 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編為卷宗保存之。前項卷宗,應逐頁連續編號,如請求人請求返還附屬文件時,得將其繕本或影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條 …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2條 前條第一項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情形,當事人得依法自為下列訴訟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3條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0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1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2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仍得單獨代理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5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7條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8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依法規以科技設備傳送前項書狀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同。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應簽…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4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6條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不受限制。第一項但書情形,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7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8條 …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9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0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前條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89條 …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6條 …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8-8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定之。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