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當事人 ›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54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