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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 200 頁-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其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審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但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6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二、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三、依其他相關…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7條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將經許可之使用計畫書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8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直轄市…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應先完成下列事項,始得依經許可之使用計畫進行後續使用:一、將使用計畫範圍內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0條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使用許可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造地施工計畫,繳交開發保證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計畫填築完成後,始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或經中央…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1條 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內容公告周知之規定。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4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8條 …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二、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辦理。
-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
-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6條 …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其區…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5條 …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開發地區及開發工程實施地區表示圖。三、造地開發計畫書、圖。四、使用開發計畫書、圖。五、財務計畫書。六、環境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七、土地處理方法及預定對價計畫書。但供公…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審查。初審機關應自收受申請許可開發之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9條 開發申請案經審查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法律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完全之考慮者。四、與水源供應或鄰近之道…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1條 …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其許可內容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開發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2條 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內容時,應依原申請許可之程序辦理。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3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將其開發權利讓與他人。依前項規定受讓開發權利人,承受其讓與人因開發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4條 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具造地施工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經其審查符合規定後,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該許可。但開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2條 …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1條 …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