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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 82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4條 證人、鑑定人提出自行準備之資料者,經詰問之當事人、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得使證人、鑑定人以該資料輔助陳述之。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5條 …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實,避免過度偏重枝微末節之差異。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證人、鑑定人提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8條 …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得於準備程序中先行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決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22條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證據為證物者,經書記官點收確認無誤後,應依法留存,並為下列之處理:一、任意提出之物:發給受領留存物之收據。二、經依法扣押之物:發給受移交扣押物之證明。書記官收受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物者,應製作證物…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3條 …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請求釋疑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7條 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0條 …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判…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4條 …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5條 …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6條 …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8條 …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 …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7條 …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9條 …之原理、限制、作成結果之方法與其他注意事項。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確認預定於科刑評議使用之量刑工具,並以適當方式使檢察官、辯護人知悉,且給予其操作使用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3條 主刑之討論與表決,宜先確認法定刑範圍,再確認處斷刑範圍,復於處斷刑範圍內酌定適當之刑度。國民法官法庭依法定刑、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之結果,確認可能之科刑範圍後,得討論及表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關於是否酌…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5條 …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6條 …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9條 …:指經法院依嚴格證明法則(裁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者)所確認之證據;又此項證據僅須列舉認定犯罪事實必要之證據即屬充分,無庸將所有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均列舉於判決中。二、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部分:(一)重要爭點,指…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3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者,更審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確認起訴之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有無變更之情形。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經更審法院於審判中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前項證據,由主張該證據之人依本法第七…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1條 …行準備程序,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外,並宜確認下列各款事項:一、上訴之範圍及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相關事實或情節、所援引之證據或相關筆錄。二、對上訴理由之意見。三、上訴理由之重要爭點。四、有關…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6條 …之分級管理機制,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或於必要時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地方法院應依處理業務之實際必要性及需求,設定前項人員之使用期限,於其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原設定之權限應即取消,並交接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3條 …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條 …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並提出於法院。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5條 …選。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7條 …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四、使用之複選名冊…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6條 …得請其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前項情形,法院認依現有資料,仍無法確認其拒絕參與審判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者,不予除名。法院依第一項規定除名後,應即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無庸到庭;於必要時,並得先行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場之情形以外,法院應於選任期日提解其到庭。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2條 …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